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江门侨界青年联合会(简称“江门侨青会”)英文名称: Jiang Men Youth Feder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YFO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以海内外江门(五邑)籍侨界青年精英为主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侨界联系广大海内外侨界青年的桥梁和纽带,是江门市侨联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在江门市侨联领导下开展工作,切实维护侨界青年的合法权益,为海内外侨界青年构筑展示才华的平台,提供交流、沟通与合作的机会,以促进海内外侨界青年的成长,密切海内外侨界青年与祖籍地的联系,加强与海内外江门(五邑)籍社团年轻一代精英的沟通和联络,为促进青年精英侨居国(地区)与祖籍地的经济、文化、科技交流贡献力量。继承老一辈侨胞爱国爱乡、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优良传统,积极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以及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门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江门市建设路2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联系海内外青年侨胞,不断增强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把广大青年侨胞紧密团结起来。
(二)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竭诚为海内外侨界青年服务,为侨界青年的成材和发展创造新的活动空间以及提供新的服务平台。
(三)发挥侨界青年的积极性,开展有特色的经贸、科技、文化、 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江门五邑侨乡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
(四) 维护海内外侨界青年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积极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五) 密切与海外侨界青年及其社团的联系,促进乡谊亲情,鼓励他们同居住地的青年和睦相处,为居住地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贡献。
(六)积极参加市侨联组织的一切活动,多渠道、多层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联谊活动;加强本会自身建设,不断发展新会员,提高本会的知名度。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归侨、侨眷、侨务工作者、港澳台同胞、华侨华人、留学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例外),承认本章程,愿意加入本会,热爱青年工作,由本人申请或相关部门或所属社团组织推荐,经本会会长联席会议批准后,发给会员证,即为正式会员。
(二) 支持、鼓励在国内五邑侨界青年依法建立侨青会组织;世界各地江门(五邑)籍社团的青年组织,由相关部门或所属社团组织推荐,并经本会会长联席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退会
会员应口头或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联席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声誉,贯彻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实行会长联席会议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创会会长1名、首席会长1名,会长若干名、常务副会长兼理事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若干名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会长联席会议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会长联席会议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会长联席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要点,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其它重大事项;
(四)选举产生理事长一名(可由常务副会长兼任)、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若干名。
(五)筹备召开理事代表大会;
(六)制定和修改章程议案;
(七)向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长联席会议须有2/3以上创会会长、首席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兼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根据工作情况,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主持召开,其职责是:
(一)提出本会工作要点,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二)具体组织实施会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的创会会长、首席会长、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创会会长、首席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兼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联席会议、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长联席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会长联席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建议人事调整方案;
(五)代表本会协调各种关系;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联席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和有关单位资助;
(三)社团及社会友好人士赞助、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人民币)。会费标准:首席会长每年20000元,会长每年10,000元;副会长每年5,000元;副理事长每年1000元,常务理事500元,理事和会员每年100元。原则上一次收取2年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会长联席会议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长联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